搜索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章 设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31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1:06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条件如下:


合伙企业设立需满足: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出资不少于50万元实收货币;有合法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满足:2至50个股东;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实收货币;有合法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满足:5个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起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收货币;有合法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必须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依据法律法规,投资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规定,不得成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审查,包含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等角色。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并需持有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负责人需具备大专学历、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经历、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申请人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机构框架、筹建方案、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将在收到材料后30天内通知是否受理,6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筹建。


经批准筹建后,保险公估机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或未达到开业标准,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公估活动。


完成筹建工作后,申请人需提交开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内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等。将在接到材料后30天内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经批准开业的机构应领取《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并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申请换发。未获得换发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设立后的保险公估机构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有权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满,机构需向申请换发。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拒绝换发许可证。


扩展资料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