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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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5:22
为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管理经费编入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需符合特定条件,包括称谓、品质特性、生产方式、地域范围、环境条件和技术规范等。申请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能力,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申请登记需提交包括登记申请书、资质证明、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生产技术规范、地域范围文件、实物样品等申请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和现场核查后,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农业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登记证书。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持有人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符合特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签订使用协议。使用人享有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等权利。同时,使用人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农产品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使用标志。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国家鼓励社会监督,对于从事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人们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