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经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8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8:23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燃气行业的经营资质与管理要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区域经营,瓶装燃气则由行业管理并采用多商家布局。设立燃气供应企业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稳定的燃气来源、符合标准的储存设施、充足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并需通过资质申请、相关部门审批和营业执照领取才能开展业务。试运行一年后,企业还需获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瓶装燃气分销站设立需具备特定条件,如足够的营业面积、防爆电气设施、消防器材等,并需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申请分销站需先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同样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营业执照获取才能经营。


燃气供应企业和分销站的变更、停业等需提前30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手续。企业需要公开用户权益事项、提供安全用气规定和咨询服务,并严格遵守燃气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或转让经营许可。


双燃料汽车加气站的设立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具体条件按市*规定执行。运输瓶装燃气的车辆需经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燃气供应企业在进行可能影响用户的作业时,需提前发布通告。


燃气价格、设施标准等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价格部门审定后执行,确保行业的规范运营。


扩展资料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00 年8月31日鞍山市十二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资质与经营、燃气器具、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E-MAIL:11247931@qq.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