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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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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9小时前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规定了沐浴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与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健康管理中强调,从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需进行健康检查并更新证明。证明不得有涂改、转让等违规行为,如患有可能影响顾客健康的疾病,需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卫生知识培训方面,沐浴场所的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需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训,并在获得合格证明后才能继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卫生标准中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且在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后务必洗手消毒。此外,他们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定期洗澡、换洗衣物、修剪指甲,且禁止在沐浴区域使用个人非工作用品。


扩展资料

卫 生 部 商 务 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21号发布

热心网友 时间:19小时前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规定了沐浴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与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健康管理中强调,从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需进行健康检查并更新证明。证明不得有涂改、转让等违规行为,如患有可能影响顾客健康的疾病,需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疑似传染病患者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卫生知识培训方面,沐浴场所的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需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训,并在获得合格证明后才能继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卫生标准中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且在为顾客进行修脚、擦背等操作前后务必洗手消毒。此外,他们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包括定期洗澡、换洗衣物、修剪指甲,且禁止在沐浴区域使用个人非工作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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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商 务 部文件卫监督发〔2007〕22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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