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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五章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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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五章详细阐述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申请、颁发、核验、管理以及相关变更和补办流程。以下是该章节主要内容的概要。



首先,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在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需向交通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同时,需将申请书抄送港口所在地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交通部则会委托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会直接组织检查。检查合格后,交通部将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若不合格,则不予颁发并说明理由。



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间每年需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核验。核验期限为签发之日起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核验内容涵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保安主管及人员能力、设备状况、通信状况、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训练和演习情况、《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落实情况、保安事件及其应对情况、计划年度调整情况以及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的事项。



当证书出现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主管或人员能力不足、未按规定训练、演习、收费和使用费用等问题时,年度核验将不予通过。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员将在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若未通过核验,管理部门将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改正。改正后可重新申请核验。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需将核验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报交通部备案。其中包括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未通过核验的港口设施、未按期申请核验的港口设施、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港口设施、连续两年未申请核验的港口设施以及发生重大变化但未重新评估并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最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证书丢失、毁损时,港口设施需向交通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补办,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通部核发新证书时,会公告原证书作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而制定,适用于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该规则共十一章、八十五条(含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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