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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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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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9:21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过程和内容。首先,县级以上地方的国土资源部门需与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合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进行深入调查(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和上一级的防治规划,这些部门会编制本地区的防治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后,提交给审批并公布,同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任何对规划的修改,都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第十二条)。
规划的内容涵盖地质灾害的现状预测、防治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治项目的规划、资金筹措和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县级特别强调了城镇、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的防护,要求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第十四条)。
在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开发、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时,必须遵循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第十五条)。城市、乡镇和村屯的规划,特别是易发区内的,必须包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在规划过程中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禁止建设人员密集型建筑(第十六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