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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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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2:15

根据《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详细实施规定如下:


2.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国快递协会组建的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他们负责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在中国快递协会,负责日常的等级评定事务。省级快递等级评定机构则参照此模式在各地区建立。


3. 跨省经营的快递企业需将服务品牌由总部提交给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


4. 《办法》中的术语定义如下:年业务量指一年内企业处理的所有快件总量,年经营收入为一年内快递业务的收入,自营网络包括企业的直接投资网点和分拨中心,以经营许可区域为准。公众服务评价是第三方对快递满意度的调查,重点城市间的快件时限指特定城市间的互寄全程时间,用户有效申诉是指经邮政消费者申诉中心确认的不当服务责任申诉。品牌自营网点在省会、直辖市的覆盖范围,是指服务区域;网点在省辖市的覆盖率则指服务点覆盖比例。全年无休意味着全年不间断服务,符合规定快件信息需实时与国家邮政局监管系统同步,内容包括详细单号、重量、收寄件人信息、联系电话、内件详情和状态等。


5. 企业申请等级评定需提交等级评定申请表、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评报告及规定内的其他材料。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会通知企业补充。


6. 通过审核的材料将由委员会组织核实并形成报告,进行初步评定和公示。如有异议,将进行复评和审议,最终由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7. 等级评定结果会进行年度复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被警告和整改,未整改者将被撤销证书和牌匾。


8. 全国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中国快递协会网站提供等级评定查询服务,解释权归委员会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扩展资料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于2011年10月28日由中国快递协会发布。该《实施细则》共16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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