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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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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4:06

为强化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确保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提升居住环境和城市文明,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这些小区是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域。

其中,物业指的是住宅小区内包括各类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场地在内的所有设施。物业管理,则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对这些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专业管理服务的活动,业主则是指这些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自愿、便捷、互利以及自我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实现小区和谐、有序的运行。

第五条,各级*需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致力于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便利且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各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监督和指导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需根据自身职责,协同做好小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提供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帮助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小区的高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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