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母亲结婚生下我,请问计生局应给我放发独生子女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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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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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19
你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父母在结合前不管婚否,结合后只生育一胎的,小孩才算独生子女。你的情况是你的父亲有过两次婚姻,而且第一次婚姻曾生育过两个子女,离异后和你母亲结婚生下你,而你母亲在婚前曾未生育,在你母亲一方来说,只生了你一台胎,但从你父亲这一方来说,他就生育了三胎,独生子女不是按某一方来算的。按来说,你母亲婚前未曾生育,你爸这方就不能用罚款的这种手段,他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这样的话就剥脱了你母亲的生育权利,如果你母亲也属二婚,而第一次婚姻曾生育过子女,和你父亲结婚后就不能再生育,如果生了就属于多胎,就要受到处罚或罚款或开除公职。
你的情况计生委不会给你发独生子女证,因为你爸爸他不是生一胎呀,只有你受委屈了。
国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胎,而只有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第二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16
你不可以领,因为我在你之前已经去问过了。你在这个家中不属独生子女的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14
按照《计划生育条例》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您不属于独生子女。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前后奖励问题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可能因离婚、丧偶等原因造成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有的可能再婚,有的可能不再结婚,即使再婚,因各种原因,有的也可能不再生育或不收养子女,那么,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其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性质并未改变,可以并且应该凭原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如果一方或双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则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予收回,并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4、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四)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免收的杂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16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⑴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⑵婚后符合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⑷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⑸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⑹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⑺婚后5年未育,按法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的。
2、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凭证领取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但每月不得低于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4、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四)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免收的杂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12
很遗憾,帮不上什么忙!
按照《计划生育条例》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您不属于独生子女。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前后奖励问题的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可能因离婚、丧偶等原因造成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有的可能再婚,有的可能不再结婚,即使再婚,因各种原因,有的也可能不再生育或不收养子女,那么,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其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性质并未改变,可以并且应该凭原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如果一方或双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则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予收回,并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据此,您的父亲已经不具备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性质,所以,您不属于独生子女。
另外,从你母亲一方看,按您只在14周岁之前享受相关独生子女的待遇,如免费入托、入学等。
附有关规定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此为上海市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15
这是我找到的资料……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条件、手续及待遇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其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⑴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的;
⑵婚后符合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18周岁前死亡,现只有一个孩子;
⑶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又不再生育的;
⑷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⑸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再婚的;
⑹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⑺婚后5年未育,按法定手续收养一个孩子的。
2、领取《独生子女证》,一般由女方向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男女双方常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初审后,送女方常住地乡(镇)、事处审核,由所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十元。
4、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凡参加统筹医疗的,免缴原由家长负担的部分;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规定范围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