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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才知是“凶宅”,业主能否退房并索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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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1:15

凶宅的说法在民间流传已久,一个房子一旦被扣上凶宅的名号,即使房屋本身质量和环境没有问题,也会遭人嫌弃,价值减损,甚至卖不出去。
  网友咨询:
  买房后才知是“凶宅”,业主能否退房并索赔?
  律师解答:
  “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比如,曾经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但是家里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的房子是不属于凶宅的。具体到案件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审查的,要结合房屋内居民死亡的医学推断书、报警记录、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等好多材料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判断。
  房屋一旦被认定为“凶宅”后,可以直接去起诉撤销购房合同,如果造成损失的话,还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前提是,在当初买房的时候不知情,卖家刻意隐瞒了凶宅的真实信息,这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欺诈,如果买的时候,知道是凶宅还买,那就不能要求撤销合同。
  律师补充:
  在买房的过程中,购房者应该选择实力强、口碑好、交易经验丰富的中介作为二手房交易的保障。购房者可以多方打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例如房屋出售的原因,原来居住的人员等,了解该地区房屋价格,购买者在买房之前,应该对小区二手房的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就格外多留心注意房子的渊源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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