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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第四章 口岸监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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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4:42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聚焦于口岸监管,确保了高效和协调的海关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强调了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制度,保税港区管委会与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税务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手,设立协调机制,共同处理保税港区的口岸监管事务。


第十七条明确了货物进出保税港区的管理方式。对保税港区与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由海关处理相关手续。区内与区外货物的进出则需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口或出口规定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指出保税港区内的货物自由流转,企业间的货物转让或转移需及时向海关报告详细信息,便于监管。


第十九条规定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进出港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非经批准,禁止运输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货物报检、检验检疫流程,对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统一由驻区检验检疫机构处理,实施集中检验检疫和便利措施。对特定情况下的货物,如境外进入的货物,实施一线和二线检验原则。


第二十一条对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货物销售和转移,免于实施检验检疫,但国际航行船舶可能需要接受电讯或码头检疫。


第二十二条强调保税港区内的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机关管理,对进出人员和船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海事部门负责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进行监管,确保水域安全,并提供高效服务。


最后,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税港区设有联合查验中心,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协同查验进出货物,提高通关效率。


扩展资料

《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经201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一届常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机构与职责、投资与经营、口岸监管、税收与金融、服务与保障、附则7章40条,自2011年10 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八届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九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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