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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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42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四条。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号牌; (五)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属于报废的,还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七)属于车辆灭失的,还需提供灭失证明材料; (八)属于使(领)馆外籍机动车退运出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九)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 三、收费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异地解体机动车的办法和程序 在本州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本州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解体厂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