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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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4:0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定期开放与特殊开放是确保空中交通安全与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根据规则,定期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满足设备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验证,且设备经校验验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单位在申请定期开放许可时,需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设备开放申请表以及设备校验验证报告(如设备需校验验证时)。特殊情况下,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验证,例如飞行事故调查、设备大修或重大调整后、长期停用设备重新投入前,或维护飞行人员发现不正常现象时。
申请特殊开放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已完成特殊校验验证,且设备经特殊校验验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在申请特殊开放时,设备运行单位需提交设备开放申请表、增改表、特殊开放情况说明以及设备校验验证报告(如需)。
民航地区空管局收到定期或特殊开放的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进行最终审核。民航总局空管局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民航总局。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许可;不予许可的,则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含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的,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