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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本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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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0:18

信用权的本质,可以说是一种融合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独特属性。它的核心特征首先在于其鲜明的人格性。这种人格性不仅包含伦理道德层面,而且延伸到了法律层面,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则,因此信用权既是道德层面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的保障。


其次,信用权的财产性并非自始即有,而是随着社会进步逐渐显现。在现代社会的互动中,评价一个人的信用不再仅仅依赖于其道德品质,而是必须考量其背后的财产和资本实力。这表明,信用的评估是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


更为重要的是,信用权伴随着责任的承担。在交易过程中,人们不仅考察对方的道德诚信,还会依据其财产状况和支付能力来评估其法律责任。这就使得信用权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一种兼具财产权性质的人格权,这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都离不开法律的介入。


总的来说,信用权的本质是人格与财产的双重保障,它既要求个体在道德上诚实守信,又依赖于其物质基础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在法律层面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扩展资料

信用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文章在立法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给予其直接保护的建议,即在民事立法中确认信用权的地位。经营性资信,泛指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经营信誉等经济能力的总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信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不断扩充,成为一种与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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