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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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0:37
在法律的历史长河中,信用这一概念并非自古就有清晰的法律定义。早在罗马法时期,虽然已初见信用的雏形,但并未形成的信用权概念。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盛,信用权在近代法律体系中逐渐崭露头角,尤其体现在德国的法律文献中。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中第82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若故意或因疏忽,散布可能损害他人信用、生计或前景的虚假信息,即使他们并非明知其不真实,只要应该知道,也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段条款清晰地阐述了在法律层面对信用权的保护和对不实信息传播者的约束,体现了信用权在现代社会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是保护个人和商业信誉的重要法律依据。
信用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文章在立法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给予其直接保护的建议,即在民事立法中确认信用权的地位。经营性资信,泛指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经营信誉等经济能力的总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信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不断扩充,成为一种与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新型无形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