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无效。工伤归责原则与民事领域的归责原则相比,存在特殊性:劳资双方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企业的责任。比如在有的工伤仲裁和诉讼案例中,有一些承包人,为规避经营风险,与劳动者所签订的“生死概不负责”的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因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推定雇主违反了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而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和承担,不会出现民法上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工伤受害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企业的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工人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被机器轧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责任。也就是说,工伤受害者的损失,不论其发生的事由、原因、过错的有无及程度,都应当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风险提示:哪些行为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逆向”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逆向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这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规避的一种形象说法,而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逆向派遣的用工形式是通过假派遣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的行为,法律给出的是否定性的评价,实际用工单位仍然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企业年报基本信息“公示”“不公示”应该怎么选?
企业有自主选择“从业人员、资产状况信息、对外担保信息“是否公示的权利。选择公示,相关数据将在年报公示系统中向全社会公开显示。选择不公示,包括企业自身的社会主体,在查询年度报告时,这部分将不显示企业填写的数据,而显示“企业选择不公示”。一般是年报年份的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该数据可以从《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中取得。系统可选项为开业、歇业、清算。歇业、清算需要到工商部门备案,和筹备状态也不符。企业设立后,即时没有经营业绩,也作为开业状态。应该选“开业”。风险提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什么是“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资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工资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企业如何区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作”?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专门针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规定的一种情形。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是在试用期内通知解除即可,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要对劳动者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并且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设计时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够满足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者选其一即可。若用人单位选择培训方式,应当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标准就是送达给劳动者的工作标准,考核时应做好考核记录,让劳动者在考核结果上签字,以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若用人单位选择调岗方式,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合理调岗,避免歧视性调岗。同时,对劳动者在新岗位上工作情况依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注意留存考核记录。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自动离职”后公司对此不管不问,有什么风险?
员工“自动离职”后公司对此不管不问的,视为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根据过往司法判决案例,风险分为以下三点:一、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因为自动离职后单位未办理任何手续,不能证明是哪方提出的离职,视为协商一致离职,劳动者追溯离职补偿金。二、索要被动离职经济补偿金:如过单位存在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拖欠工资、拖欠加班费等情况的,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向企业追溯离职补偿金和其他补偿。三、要求继续回来上班:因为未办理任何手续,默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还有就是劳动者声明自己生病受伤、重病住院、被绑架失联等奇葩原因回应不辞而别的原因,单位未办理任何手续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让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病假工资和医疗报销等。风险提示:员工不辞而别后,企业只要按照以下步骤做完,风险就可以化解了。一、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加入条款连续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二、员工不辞而别次日向员工预留地址邮寄盖章《到岗通知书》,同时迪电子版发微信、QQ、邮箱等,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三、《到岗通知书》期限到后未返岗的,继续同样形式和途径发送《警告函》,警告员工目前属于旷工行为,限其收到《警告函》后最晚次日返岗并对脱岗行为进行合理解释,无适当理由的视为旷工行为,将按照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四、《警告函》期限到后,公司通知工会,请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同意后,继续同样形式和途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公司已完成告知、警示等程序,员工依然不返岗且无任何回应,公司依照相关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