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