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第四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规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并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五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打卡,并负责将违规员工出勤情况报至人事部,人事部据此核发全勤奖和绩效奖。
第六条 外出办事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经经理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当日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九条 职工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登记表,经部门经理批准(经理出差由总经理批准)后;交人事部核实备案,凡过期填写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计发全勤奖,绩效奖和当日工资,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当月全勤者,获全勤奖金30元。
第十一条免于打卡人员。
1. 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2.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3. 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 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经理核准者。
5. 连班员工就餐时间不需打卡。
第十二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者为迟到,于下班时间前擅自下班者为早退。 第十三条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打连卡,中午上班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同迟到论。
第十四条 员工上下班未打卡者,以缺勤处理,有正当理由经直属经理核准于次日内填写补卡申请单送人事部签注。
第十五条 员工考勤,于每月底由人事统计,财务核对,经理审核后方能考勤计算工资,并作为当月绩效考核的依据。
二.工作时间规定
第十六条 正常工作时间
1. 生产一线组长以下(含组长) 上午8点至下午20点
2. 主管以上及职能技术人员 :上午8点至11点30分
下午13点30至17点30分
3.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人事部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员工逾规定时间到退工和不到工时:
1. 超过5分钟至15分钟为迟到。
2. 超过15分钟至30分钟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3. 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
4. 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含5分钟)每分钟扣0.5元.旷工每小时扣4.5元。
5. 迟到早退3次以上(含3次)给予警告一次处分,扣发50%全勤奖。
5次以上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扣发100%全勤奖。
6. 旷工按基本工资的1扣2比例扣减工资。员工无故旷工一小时,扣发50%全勤奖,给予警告一次处分,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100%全勤奖,给予申戒一次处分,连续三天旷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累计旷工五天者,给予除名处理,不结算工资。
第十八条 各部门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三.请休假管理
第十九条 公假:
本公司员工因职业病、工伤、公司业务原因停工放假者,以公假论,公假应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条
例假:
1、一线员工每月休息1天,固定工资员工例假1天内不扣工资奖金和补贴, 计件员工例假1天无计件工资,不扣奖金和补贴,例假时间暂定每月二 十日。
2、办公室人员满勤天数为:自然天数减去2天,满勤者不扣工资,超过满勤者,应补发多出勤日数的基本工资。
第二十一条 事假:
1. 因事须请假,应提前一天下午5时前申请,按程序逐级核实签字后,交人事部备案方为有效。员工请事假当月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除外),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请假超出规定期限应罚扣工资。
2. 遇偶发事故,应电话申请经科长和人事人员核实后准予补假。
3. 请销假手续办理;
(1) 获准请假员工将请假条和工卡交到人事部登记。
(2) 员工请假期满到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并取回工卡到部门报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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