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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业务合作合同

2020-03-2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为客户提供更便利和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开展柜面通项目合作。为保证柜面通各项业务顺利进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愿意在共同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开展柜面通业务合作。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解决、恪守信用、长期合作”的基本原则,在柜面通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将对方持卡人视同本行客户,在银行卡业务方面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柜面通存通兑服务,并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

  第二条 合作事项

  一、本协议所称柜面通项目合作,是指通过联网合作,甲乙双方之间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实现网点共享、柜面通存通兑的项目合作。

  目前双方合作的银行卡仅限于借记卡。若将来变更合作的范围,双方应另行书面约定,所作的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所称柜面通业务,是指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互相开放按协议约定的营业网点资源,为对方个人客户办理柜面通存通兑金融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银行卡存款;

  2、银行卡取款;

  3、甲方银行卡与乙方银行卡间转账业务;

  4、银行卡账户余额查询。

  5、以上业务仅限于人民币业务。

  三、业务清算。乙方应在甲方 分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作为清算账户,户名: ,账号为: ,用于双方柜面通业务资金及代理手续费的清算。甲乙双方柜面通业务的资金清算采取“实存资金、实时清算、头寸控制”的原则办理。实存资金、实时清算的前提是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需充足,由于乙方在甲方的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客户交易失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双方联网接口程序规范。

  2、甲方向乙方开放 全国 境内全部营业网点,并通过加强对柜台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已开放营业网点柜台受理乙方所发行银行卡的柜面通业务处理及时、准确。

  3、在银行卡识别与受理、差错处理、对账及资金清算等业务方面,与乙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训交流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柜面通服务。

  银行卡为甲乙双方发行的借记卡,柜面人员根据卡片银行名称等卡面信息进行识别。

  4、密码保护。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保证不将对方持卡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存放在任何物理介质上。

  5、业务凭证管理。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使用甲方的存取款业务凭证,并负责对此类凭证至少保存15年,保存期满方可自行处置。乙方需要查询上述凭证时,应积极予以配合。

  6、乙方在甲方的清算备付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金额的备付金。在乙方增加备付金前,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额度不足部分的柜面代理取款、转出转账等业务;对于甲方拒绝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实时进行监控,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7、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遇对账不平,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进行切实处理;对有疑问、对账不符的交易或其他异常交易,有进行查询的权利和查复的义务。

  每日日终,甲方与乙方互发对账信息文件。在收到对方对账文件后,由各自系统自动对账,对账不符的根据以下原则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1)现金业务以受理行的账务记载为准,发卡行应根据受理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转账业务以转出行的账务记载为准,转入行应根据转出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对由于特殊原因系统不能自动进行处理的。由甲方主办分行根据对账的结果与乙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手工调账处理。

  甲方各分行对出现的对账差错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8、对涉及乙方客户信息情况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向甲方聘请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除外。

  9、甲方应在开办业务前将办理业务的流程、规则、手续费标准以及差错与争议处理办法告知本行客户。

  10、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甲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挂牌利率按季向乙方结计利息。

  11、乙方在受理甲方银行卡交易中出现客户投诉或有争议交易时,甲方指定 分行营运管理部 进行协调处理。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另行双面约定,若有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2、甲方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13、甲方应按反洗钱法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并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提供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4、甲方为乙方客户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大额现金存款又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提供的开发接口进行业务功能开发。

  2、乙方向甲方开放全部营业网点。并通过加强对柜台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已开放营业网点柜台受理甲方所发行的银行卡的业务处理及时、准确。

  3、在银行卡识别与受理、差错处理、对账及资金清算等业务方面,与甲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训交流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柜面通服务。

  4、密码保护。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保证不将对方持卡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存放在任何物理介质上。

  5、业务凭证管理。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使用乙方的存取款凭条等业务凭证,并负责对此类凭条至少保存15年,保存期满方可自行处置。甲方需要查询上述凭证时,应积极予以配合。

  6、乙方应在指定的甲方代理经办行开立专用同业存款账户,作为清算备付金账户。存入足额款项用于资金清算及有关费用支付,同时乙方保证在甲方日均备付金不低于

  万元。对因乙方在甲方存款余额不足时,造成业务开展中止的,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遇对账不平,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进行切实处理;对有疑问的交易或其它情况的异常交易有及时进行查询的权利和查复的义务。

  每日日终,乙方与甲方互发对账信息文件。在收到对方对账文件后,由各自系统自动对账,对账不符的根据以下原则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1)现金业务以受理行的账务记载为准,发卡行应根据受理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转账业务以转出行的账务记载为准,转入行应根据转出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对由于特殊原因系统不能自动进行处理的。由乙方根据对账的结果与甲方主办分行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手工调账处理。

  乙方对出现的对账差错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8、对甲方提供的联网接口等资料、涉及甲方客户信息情况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甲方提供的联网接口等资料复制、许可他人使用或利用该资料为自身或第三方谋取本协议之外的利益。

  9、乙方在应在开办业务前将办理业务的流程、规则、手续费标准以及差错与争议处理办法告知本行客户。

  10、甲方在受理乙方银行卡交易中出现客户投诉或有争议交易时,乙方指定 进行协调处理。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另行书面约定,若有变动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11、乙方应严格按照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12、乙方应按反洗钱法规要求,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并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提供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3、乙方为甲方客户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如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大额现金存款又无法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应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四条 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甲乙双方均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收取柜面通业务代理业务手续费。

  二、甲方在办理柜面通业务时所产生的代理费由甲方实时向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中扣收;乙方在办理柜面通业务时所产生的代理费由甲方实时将代理费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中。

  三、双方约定按代理存款、取款、转账向对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标准如下:

  1、双方客户在柜面办理查询余额业务均不向对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2、办理“柜面通”现金存取业务的受理行和发卡行均为同一城市境内(包括该城市下辖所有市县)营业机构,以及办理“柜面通”转账业务的转出行、转入行和受理行均为同一城市境内(包括该城市下辖所有市县)营业机构的,属于同城业务。双方在办理同城的存款、取款、转账业务时均不向对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3、办理异地代理业务,业务受理行应按交通银行全国通业务收费标准收费,目前按以下标准向发卡行收取:

  (1)异地存款:存款金额的0.5%,最低0元/笔,最高50元/笔。

  (2)异地取现:取现金额的0.5%,最低0元/笔,最高50元/笔。

  (3)异地转账:转账金额的0.5%,最低0元/笔,最高50元/笔。

  四、双方可自行规定本行柜面通业务向本行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正式收费或者调整收费前,应提前一个月将最新手续费标准及收费方式通知对方行。

  五、双方在开展柜面通业务时,除按发卡行规定的标准代收手续费外,不得向对方行客户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行为责任,如造成甲方或甲方持卡人客户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行为责任,如造成乙方或乙方持卡人客户资金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乙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代理协议:

  1、拖延补足清算备付金;

  2、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银行卡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甲方因违反支付结算制度、银行卡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可以终止代理协议。

  三、除本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于协议终止日之前的合作项目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协议有关条款。

  四、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后,如双方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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