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甲方)和临时用工人员(乙方)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住房等)。
第四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需要,为乙方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保护设施。
3、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5、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若擅自请他人代岗等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除甲方有权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外,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己负担。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调整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未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经常请他人代岗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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