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18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22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 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181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为了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全省各地、州、市加大了经济建设投资力度,取 1 / 2
得了较好成绩。但是,也有不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资金到位不及时,尤其是地(州、
市)、县级的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特别是督促落实地(州、市)、县级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 各地(州、市)、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安排好项目建设计划,注重实效,不图虚名,不搞“钓鱼”项目,不留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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