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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

2020-10-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遇到拆迁时,拆迁方拆迁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被拆迁人不通过法律途径是很难去了解的,这部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这里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被拆迁人朋友在实际参与拆迁的几个重要阶段中,应着重注意的事项。

1、量房阶段:在量房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工作人员是否有遗漏未量的以及是否量准的情况,该登记的各项是否有遗漏,如果有此情况或登记不完全的,应当提醒工作人员补齐。

2、评估阶段: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货币补偿的,应当注意所补偿的数额是否准确,支付货币的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是否约定明确。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应当明确是现房还是期房,现房的应当明确在什么时候交付,己方的义务,如应在什么时候付款等。如果是期房的,应当明确房款、周转费用、周转期限、房屋的具体楼层、违约责任也应约定具体比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鱼塘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鱼塘的补偿应该和农田一样,农田有青苗费,鱼塘也有和青苗费类似的补偿,在南京都是3000元/亩,另外的人口、土地补偿都一样。所以,在南京和农田标准一样。

简单说,征地补偿共分青苗、人口、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人口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而且定附属物补偿是包括在土地补偿之内的,如果是农民自己修剪的沟渠、涵道等定附属物则应该支付给农民。

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二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鱼塘的补偿应该和农田一样,农田有青苗费,鱼塘也有和青苗费类似的补偿,在南京都是3000元/亩,另外的人口、土地补偿都一样。所以,在南京和农田标准一样。

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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