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教委。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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