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确实无法举证的,那只能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如果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可能提供不了任何证据的。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诉讼当事人应具体阅读法院投递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划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以为可以证实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投递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实;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实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实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实;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实。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轨制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轨制;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需提供支付培训费的详细依据及必需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详细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