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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变更建设用地手续

2021-05-19 来源:好走旅游网

林地变更建设用地手续如下:
1、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单位需针对自己选择需要用于建设项目的集体农用地,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可行性报告等,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国土部门审查后,会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报告书》,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2年的时间;
3、办理审批手续。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5、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项目投资估价报告书、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材料、土地座落变更证明材料等;
6、完税凭证或缓、免税材料、《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单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
7、特殊情况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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