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依法合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满六个月且不足一年,补偿金按一年计算,若工作时长不满六个月,则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补偿金。若员工的月工资比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月工资的三倍支付,且支付补偿金的年限不得高于十二年。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补偿金的二倍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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