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1、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6%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单位、或者是政府等,若是想要拆迁房屋,那么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实施拆迁行为,且需要补偿被拆迁者。根据规定,对于拆迁房屋的,需要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是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房屋被拆迁者,被拆迁方、拆迁单位一般会签署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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