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协同行动人员,一年内增加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可以申请增持股份后免除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如果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仍需申请免征,才能增持。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第十二条 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约,有符合其他相关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情形的除外。
第十三条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前述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增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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