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保密审查主要内容除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外还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原则上,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某些重点涉密行业和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复审中发现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立即终止其涉密资格,及时调离涉密岗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涉密人员保密审查的内容:
1、涉密人员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备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2、涉密人员禁止条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有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或倾向;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酗酒等不良行为;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情形,如配偶已移居国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等;
3、丧失资格的情形。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有影响其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重大疾病,有犯罪行为或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本人提供涉密资格审查资料时弄虚作假,因个人原因较长时间不在涉密岗位工作等,应及时调离涉密岗位,并报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终止其涉密人员资格。
综上所述,目前,保密管理工作领域经常使用“涉密人员”这个专用名词,作为对接触、知悉国家秘密这一类人员的统称。但社会各界对“涉密人员”内涵、外延的认识、理解却不尽相同:保密法第三十五条尽管有“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表述,但因其过于笼统原则、易生歧义,且不能覆盖转岗、退休但终生承担特定保密义务的少数涉密人员,并不能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定义;而其他保密法规和理论研究,也未对“涉密人员”给出一个内涵精准、外延明确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