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其持有的北京市机动车牌照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小客车一辆,品牌 ,型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
二、甲方将自有的机动车号牌京 的使用权永久转让给乙方,乙方将购买的汽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号牌之下,但该机动车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行驶对该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无权处分该车辆,如擅自处分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乙方支付购车价格双倍的违约金。
三、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牌使用费 元,双方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后当日支付甲方。
四、乙方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均由乙方持有。
五、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违
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乙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配合乙方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机动车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因使用机动车(包括并不限于出借、出租、出售等)需要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其他配合事项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