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六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九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
11
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3、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在公司统一会计核算制度下,制定完善各项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及时处理各项经济业务,并按时上报报表。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建立公司整体会计核算体系,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基础工作行为规范,执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及财会人员培训制度,监督财经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等。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2、加强基础工作,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建立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健全各类账表;填制凭证,登记账本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做到账实、账证、账表相符,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3、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原则,为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及结果,必须遵循客观性、明晰性、
12
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权责发生制、配比、谨慎性、重要性、实际成本原则以及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有用的信息。
第一节 资 产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1、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2、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l)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计提标准。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3、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零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一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4、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人账。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
13
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未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2、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原则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14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3、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1、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2、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人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3、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5、除下列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企业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7、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8.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
15
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9、对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10、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在期未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赠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11、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2、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十年。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16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二节 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内转回。
第二十四条 预计、确认资产减值的一般程序 1、企业专业人员评估企业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 2、认定资产减值对象,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 4、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立严格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工作要由财务部门牵头,各专业部门配合,如收集基础资料、询价、资产盘点等,最后财务部门汇总后;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始凭据.
第二十六条 在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如果企业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能力,可自行计算,但必须保存详细的取价资料、计算资料以备公司及有关部门检查;如企业不具备计算或预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能力,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价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按照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1、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可通过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2、非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对于投资期即将届满能够全部收回的短期投资,不计提跌价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短期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跌价准备:
17
(1)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因经营不善清理整顿,歇业而非持续经营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无论该项短期投资是否逾期,均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其他已经逾期的短期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逾期三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计提0%; 逾期一年至两年(含两年)计提30%; 逾期两年至三年(含三年)计提50%; 逾期三年以上计提100%。
(3)没有投资期限的短期投资,以该项投资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为限;超过一年视同逾期,按照上述标准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应对应收款项的收回可能性作出具体评估后,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每年年末,应对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与有关债务单位进行核对。企业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1、对于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对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有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专项坏账准备。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按有关重组方案、协议或意向预计损失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3)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应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对于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按照下列标准计提: 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其余额计提0%; 一至两年(不含一年),按其余额计提5%; 两至三年(不含二年),按其余额计提15%; 三至四年(不含三年),按其余额计提25%; 四至五年(不含四年),按其余额计提50%; 五年以上(不含五年),按其余额计提50%。
18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同一账户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3、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本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九条 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即可收回金额)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成本是指存货的实际成本,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时存货的实际成本是指存货的账面余额以及相应材料成本差异之和。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价减去存货成本或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金额。
2、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实务操作中距期末最近日的公告、询价、供方报价单、市场交易价、评估价值、订货合同、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内、外部门提供的依据均可作为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产成品单位销售费用的计算方法:
某产品上年销售费用=(某产品上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总收入)*上年销售总费用 单位销售费用=某产品上年销售费用/某产品上年销量
3、存货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4、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市场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观净值计量.
5、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
19
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6、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溢: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7、政策性存货不计提跌价准备.
第三十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投资单项项目计提。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投标准。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以投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如果被投资单位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长期股权投资市价高于成本,企业也应当按被投资单位实际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
市价持续两年均低于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期末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市价以期末当日公布的收盘价为准;停止交易1年或1年以上的,按照停牌时公布的市价和报表的每股净资产孰低计量,若低于账面价值可以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时,取得确凿证据后应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若采用成本法核算,
20
或虽采用权益法但通过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资料,发现被投资单位可能存在重大潜亏、持续经营障碍或重大不确定事项、或有事项,按分析其净资产可能损失的比例计提减值准备.
二、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单项投资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1)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计提标准是:
逾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30%计提; 逾期一年至两年(含两年)计提50%; 逾期两年至三年(含三年)计提80%; 逾期三年以上计提 100%.
(3)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对于政府债券,不计提减值准备。
四、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1、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一般应当按100%计提; 2、被投资单位已停止营业的,一般应当按50%计提;
3、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益的,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一般应当按50%计提,四年及以上按100%计提。
五、被投资单位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将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溢。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可参照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二、如存在下列迹象,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21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全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法或程度已在当期或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四、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五、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可参照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二、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恢复; 3、该无形资产虽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4、其他足以证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让人当期损溢:
1、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22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一、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二、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一、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单项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作为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根据委托贷款风险的归属,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l)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标准是: 逾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计提30%; 逾期一年至三年(含三年)计提50%; 逾期三年以上计提100%。
第三十五条 企业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进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经济活动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3
第三十七条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节 负 债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四十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四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因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应纳税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单独核算,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涨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3、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四节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4
等。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第四十四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四十五条 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第五节 收 入
第四十六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四十七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
25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制\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斯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六节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二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26
1、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 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五十三条 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节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1、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2、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户卜占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3、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4、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颜补账,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5、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
27
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6、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7、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第五十七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l、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4、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核算。
第五十八条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八节 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十九条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第六十条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第六十一条 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一项资产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或者同时以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涨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六十二条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
28
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涨价值。
第六十三条 在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入的资产中涉及应收款项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涨价值。如果换人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涨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涨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
2、企业以一项资产同时换人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或者以多项资产换入应收款项和其他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人应收款项的入涨价值,换入除应收款项外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各项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的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涉及补价,还应当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或者加上补价),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涨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并按分配价值作为其换入的各项其他资产的入涨价值。
第六十四条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节 外币业务
第六十五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第六十七条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金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节 会计调整
第六十八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具体原则,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29
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
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七十条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七十一条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第七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七十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七十五条 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扣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第七十六条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会计估计变更,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
30
方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
第八十一条 会计差错更正,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口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相关项目。
第八十二条 在编制计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第八十四条 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八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第八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惰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第八十七条 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一节 或有事项
31
第八十八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八十九条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第九十条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于以证实.
第九十一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
第九十二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第十二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九十三条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税方关系主要存在于: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 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3、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第九十四条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等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2
第九十五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三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公司《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七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九十八条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5、利润分配表。
6、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7、其他有关附表.
第九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3、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4、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5、非货币性交易的说明。 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33
7、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8、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9、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 10、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外情况做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 10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1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外提供(上市公司除外).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上(含2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2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制表人、会计机构负责入和单位负责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