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管理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精干高效、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职员队伍,全面提升我院管理水平,根据《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一)管理岗位是指为保障学院高效运转,在学院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教学系(部)、教辅部门以及其他附(直)属单位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院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员制度。职员是指在学院中专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学院职员实行职员职务与职员职级相结合的职员管理制度。职员职务指管理人员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主要体现岗位领导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职员职级指管理人员的岗位级别等级,主要体现管理职责、年功积累和工作实绩。
(四)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聘约管理。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院管理岗位总量按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20%设置。
(二)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1、学院职员设置7个职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其中四级、五级、六级为高级职员,七级、八级为中级职员,九级、十级为初级职员。
2、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职员。
3、四、五级职员岗位数,暂按院级领导班子的职数确定;六至十级职员岗位数,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职责、难易程度进行职员的岗位设置。八级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88%以内,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25%。
三、岗位职责
(一)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主持或者分管院级或者系(部)、处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二)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协助主持或者分管系(部)、处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三)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
承办具体的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分别制定不同职员岗位的具体职责。
四、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职员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1、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担任院级正职、院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五级职员,其任职及聘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2、六级职员:
(1)经学院任命担任二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现行副处级)的,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
(2)其它申请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
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协助部门负责人妥善处理部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重大问题。
② 具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对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③ 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工作思路清晰,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工作实绩突出,近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 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满3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7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
3、七级职员:
(1)经学院任命担任二级单位副职领导职务(现行正科级)的,聘用在七级职员岗位。
(2)其它申请七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配合部门负责人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② 具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对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③ 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工作思路清晰,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工作实绩突出,近三
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④ 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7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9年。
4、八级职员:
(1)经学院任命担任科室正职领导职务(现行副科级)的,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
(2)其它申请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② 具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能够撰写一般性的公文、文稿。
③ 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工作富有创造性。
④ 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满3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6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5年。
5、九级职员:
(1)除晋升到八级以上职员的其他具有干部身份的现有科员,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
(2)其他申请九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② 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③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
6、十级职员:
办事员。申请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须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在中级以上职员的指导下承担部门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或协助中级以上职员做好部门内勤及日常服务工作。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双肩挑”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1、“双肩挑”人员是指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
2、“双肩挑”岗位在七级以上职员岗位设置。
3、教学系(部)和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在此类岗位的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
岗位管理,不作为“双肩挑”人员。这些单位的党务工作岗位和其他专职管理岗位,纳入管理岗位管理;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作为“双肩挑”人员管理。
4、“双肩挑”人员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执行工资系列后,除职务或职级发生变动的,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二)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问题:
1、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系部学工干事、专职团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副书记等直接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3、辅导员在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4、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岗位参照专职辅导员岗位进行设置和管理。
(三)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等级问题:
1、管理岗位出现空缺需引进大学毕业生补充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聘到九级职员岗位。
3、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聘用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1年后,考核合格可聘到八级职员岗位。
4、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研究生,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1年后,考核合格可聘到七级职员岗位。
(四)转岗人员初聘职员等级问题:
1、为了保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一般不得将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转换到管理岗位。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其最高对应关系如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聘为六级职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聘为七级职员,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聘为八级职员。
3、学院从外单位调入到管理岗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其最高对应关系参照上款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
1、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这部分人员的岗位工资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
2、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此类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已经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不得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组织
1、职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用。四级、五级职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聘用;六级至八级职员由学院聘用;九、十级职员由学院委托各部门、二级单位聘用。
2、学院成立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六级至八级职员岗位的聘用,处理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职务职员(含从领导职务岗位上退居二线的人员)的聘用和聘约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院组织部负责,其他职员的聘用和聘约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院人事处负责。
4、各二级单位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员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六级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九、十级职员,处理本单位职员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聘用程序
1、学院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公布拟聘职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符合各岗位任职条件的人员向各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二级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六级至八级职员岗位的推荐人选和九、十级岗位的拟聘人选,在本单位公示,受理教职工投诉或个人申诉并进行复议,最终结果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4、召开院管理岗位聘用工作组会议,对申报六级至八级职员岗位人员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各级拟聘人员的推荐名单。
5、召开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会议,初定各级聘用人员名单。
6、公示聘用结果。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
7、经学院审定,发布聘用通知,签订聘用合同。
七、附则
1、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本细则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学院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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