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坤 周伟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03期
摘 要: 公共危机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但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不足。以新冠疫情防控为例,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社会力量的割裂、地方政府官员专业能力与现实危机的脱节、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边界模糊与法治的冲突,使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陷入困境。可通过树立客观的公关危机舆情回应理念、构建危机管理的“合作”治理体系、健全地方政府官员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培养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法律制度突破这一困境。 关键词: 公共危机管理; 地方政府; 疫情防控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20.03.003
The Dilemma and Breakthrough in the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China
——Take the Fight Against COVID-19 as an Example YU Kun , ZHOU Wei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 Law, Xi’an 710122, China)
Abstract: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i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but the ability of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of local government is insufficient. Taking the fight against COVID-19 as an example, some probes appear in the following: the devi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s network public opinion guidance; the sepa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as a single management subject from social forces; the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e real crisis,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fuzzy boundary of local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rule of law ,which get local governments into a dilemma in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In order to break through this dilemm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public opinion response system of an objective public crisis, construct a crisis management of “cooperative” governance system, improve training mechanism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ability, and perfect management legal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public crisis. Key words: public crisis management; local government; fight against the COVID-19
一、引言
公共危機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架产生严重威胁,并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1]。公共危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即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紧迫性、状态的复杂性。鉴于公共危机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公共危机管理研究也一直是实务界与理论界重点关注的领域。所谓公共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2]。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本文将其定义为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的需要,某一国家范围内某一地区政府针对本区域内所暗含或已显形的公共危机,所采取的机制建设、人员配置、资源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其目的是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对危机的消除以及对危害性的限制。 此次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破坏力度之大无疑远超“非典”,是一次典型的“黑天鹅”事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危害程度最严重的一次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事件。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地方政府作为疫情防控“战役”的一线阵地,担负着消除公共危机,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其公共危机管理能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试图结合地方政府在此次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探寻当前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分析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对于提升地方公共危机管理能力,促进地方治理模式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逻辑
(一)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法定主体地位。公共危机往往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公共危机的应对固然需要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合力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但是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公共危机管理有着独特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自身特有的权威及影响力进行社会动员,迅速整合危机所需社会资源以及凝聚应对危机的社会力量;二是依据宪法法律,可以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有助于公共危机统筹规范管理。三是依靠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依法对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二)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构建者
在步入“风险社会”的今天,各类风险频发突发交织并存,公共危机已由最初的非常态演变为常态,公共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巨大破坏力使得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成为衡量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特定区域的公共权力机构,为了应对公共危机对社会带来的冲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建设也成为一项特殊的公共产品,成为地方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不同地区所发生的危机也具有区域性特征,如南方地区由于气候条件以及饮食习惯的影响,传染病疫情危机暴发的可能性较高,而西北内陆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地震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危机频发,因此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所辖区域的危机特征,来构建符合自己区域特色的危机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机制,通过对潜在危机信息的收集、研判、处理,及时控制,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危机暴发后的应对机制,针对危机特点,统筹各方力量对危机进行紧急处置减小危机破坏力;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机制,启动恢复计划和措施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三)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责任的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虽然公共危机的管理有赖于政府、市场、社会团体等主体各自作用的发挥,但地方政府是我国法定的所在辖区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公共危机的发生是对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成败将直接影响民众对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认同,也就是说,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二是经济责任,从公共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成本到公共危机暴发后的治理成本以及公共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成本大部分都是由公共危机所辖区域政府来承担;三是法律责任,依法是地方政府行使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底线,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行事,政府要对此负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解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中心地位和弱化了传统媒体掌控社会舆论导向的功能[3],社交媒体的普及使个体也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源点,而公共危机下的舆情具有频度高强化、内容碎片化、速度瞬时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一旦政府没有对危机进行及时清晰的回应,没有对舆情进行规范引导,自媒体源点就会根据自己得到的片面信息来对危机进行揣测臆想,从而在网络平台发布后迅速蔓延,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2020年1月1-11日湖北省已经发现有多个病例,并有7名医务人员感染,12-22日期间又有8名医务人员感染,但有关部门依然在1月10日向公众报告“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14日报告“不排除有限人传人”,直到1月20日钟南山院士才明确新冠肺炎“肯定有人传人的现象”。虽然国家确实规定了只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地方政府部门)来发布疫情,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3条规定,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可以发布预警。但显然湖北省地方政府没有行使这项权力,而此时正处于春运返程高峰期,由于政府对于实情的隐瞒回应,与“人传人”的现实危机存在较大偏离,并且对于网络上关于疫情传染的舆情没有进行规范引导,致使公众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存在错误认知,导致湖北省当地大量已经被感染的确诊病例流入各个省份,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此外地方政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还体现在对正确反映现实危机舆情的零容忍。在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后,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以及应对措施不到位,疫情防控初期工作出现了一些纰漏,当地民众对此也在网络平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但是正确反映现实危机的舆情却被政府以“删帖”“删文”的方式抹除,在抹除的同时对事实也不给予正面回应,试图通过信息封锁来消除负面影响,而民众由于缺乏有效信息从而根据网络上的有限信息进行猜测臆断,经过发酵导致谣言四起,使公众对于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产生了质疑,从而引发了舆情危机,使政府公信力陷入“塔西佗陷阱”。
(二)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社会力量的割裂
在实际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所辖区域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管理方式往往是将非危机环境下的“垄断”式管理完全移植到危机环境下的公共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成为公共危机的单一管理主体,致使其他主体很难参与,即使参与也是完全依附于行政体系,导致其原生活力的丢失,难以发挥原有作用,最终会导致社会力量里有活力的发挥不了,而能发挥的没有活力的割裂现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的知识和信息;没有一个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工具;没有一个行为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去单独地主导(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5],此次,武汉红十字会长达半个月都没有调拨完的物资,在广受质疑后,由九州通医药集团管理后,医疗物资到货至分配只花了两个小时,侧面反映了原生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单一主体,也意味着地方政府是危机管理的完全责任主体,“垄断”式的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要承担整个风险,为危机兜底买单,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而地方政府并没有掌握整个社会的公共資源,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已经限制了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即使有充足的公共资源,而危机里各种突发性因素的存在,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疲于应付,致使公共资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低效的问题。 二、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逻辑
(一)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法定主体地位。公共危机往往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公共危机的应对固然需
要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合力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但是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公共危机管理有着独特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自身特有的权威及影响力进行社会动员,迅速整合危机所需社会资源以及凝聚应对危机的社会力量;二是依据宪法法律,可以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有助于公共危机统筹规范管理。三是依靠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依法对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二)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构建者
在步入“风险社会”的今天,各类风险频发突发交织并存,公共危机已由最初的非常态演变为常态,公共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巨大破坏力使得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成为衡量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特定区域的公共权力机构,为了应对公共危机对社会带来的冲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建设也成为一项特殊的公共产品,成为地方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不同地区所发生的危机也具有区域性特征,如南方地区由于气候条件以及饮食习惯的影响,传染病疫情危机暴发的可能性较高,而西北内陆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地震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危机频发,因此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所辖区域的危机特征,来构建符合自己区域特色的危机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机制,通过对潜在危机信息的收集、研判、处理,及时控制,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危机暴发后的应对机制,针对危机特点,统筹各方力量对危机进行紧急处置减小危机破坏力;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机制,启动恢复计划和措施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三)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责任的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虽然公共危机的管理有赖于政府、市场、社会团体等主体各自作用的发挥,但地方政府是我国法定的所在辖区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公共危机的发生是对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成败将直接影响民众对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认同,也就是说,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二是经济责任,从公共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成本到公共危机暴发后的治理成本以及公共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成本大部分都是由公共危机所辖区域政府来承担;三是法律责任,依法是地方政府行使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底线,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行事,政府要对此负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解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中心地位和弱化了传统媒体掌控社会舆论导向的功能[3],社交媒体的普及使个体也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源点,而公共危机下的舆情具有频度高强化、内容碎片化、速度瞬时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一旦政府没有对危机进行及时清晰的回应,没有对舆情进行规范引导,自媒体源点就会根据自己得到的片面信息来对危机进行揣测臆想,从而在网络平台发布后迅速蔓延,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2020年1月1-11日湖北省已经发现有多个病例,并有7名医务人员感染,12-22日期間又有8名医务人员感染,但有关部门依然在1月10日向公众报告“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14日报告“不排除有限人传人”,直到1月20日钟南山院士才明确新冠肺炎“肯定有人传人的现象”。虽然国家确实规定了只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地方政府部门)来发布疫情,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规定,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可以发布预警。但显然湖北省地方政府没有行使这项权力,而此时正处于春运返程高峰期,由于政府对于实情的隐瞒回应,与“人传人”的现实危机存在较大偏离,并且对于网络上关于疫情传染的舆情没有进行规范引导,致使公众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存在错误认知,导致湖北省当地大量已经被感染的确诊病例流入各个省份,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此外地方政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还体现在对正确反映现实危机舆情的零容忍。在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后,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以及应对措施不到位,疫情防控初期工作出现了一些纰漏,当地民众对此也在网络平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但是正确反映现实危机的舆情却被政府以“删帖”“删文”的方式抹除,在抹除的同时对事实也不给予正面回应,试图通过信息封锁来消除负面影响,而民众由于缺乏有效信息从而根据网络上的有限信息进行猜测臆断,经过发酵导致谣言四起,使公众对于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产生了质疑,从而引发了舆情危机,使政府公信力陷入“塔西佗陷阱”。
(二)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社会力量的割裂
在实际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所辖区域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管理方式往往是将非危机环境下的“垄断”式管理完全移植到危机环境下的公共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成为公共危机的单一管理主体,致使其他主体很难参与,即使参与也是完全依附于行政体系,导致其原生活力的丢失,难以发挥原有作用,最终会导致社会力量里有活力的发挥不了,而能发挥的没有活力的割裂现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的知识和信息;没有一个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工具;没有一个行为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去单独地主导(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5],此次,武汉红十字会长达半个月都没有调拨完的物资,在广受质疑后,由九州通医药集团管理后,医疗物资到货至分配只花了两个小时,侧面反映了原生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单一主体,也意味着地方政府是危机管理的完全责任主体,“垄断”式的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要承担整个风险,为危机兜底买单,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而地方政府并没有掌握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已经限制了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即使有充足的公共资源,而危机里各种突发
性因素的存在,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疲于应付,致使公共资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低效的问题。 二、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逻辑
(一)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的法定主体地位。公共危机往往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公共危机的应对固然需要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合力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但是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公共危机管理有着独特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自身特有的权威及影响力进行社会动员,迅速整合危机所需社会资源以及凝聚应对危机的社会力量;二是依据宪法法律,可以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有助于公共危机统筹规范管理。三是依靠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依法对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二)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构建者
在步入“风险社会”的今天,各类风险频发突发交织并存,公共危机已由最初的非常态演变为常态,公共危机对社会造成的巨大破坏力使得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成为衡量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特定区域的公共权力机构,为了应对公共危机对社会带来的冲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公共危机管理体制的建设也成为一项特殊的公共产品,成为地方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不同地区所发生的危机也具有区域性特征,如南方地区由于气候条件以及饮食习惯的影响,传染病疫情危机暴发的可能性较高,而西北内陆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地震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危机频发,因此各地方政府根据自己所辖区域的危机特征,来构建符合自己区域特色的危机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机制,通过对潜在危机信息的收集、研判、处理,及时控制,将危机消除在萌芽状态;危机暴发后的应对机制,针对危机特点,统筹各方力量对危机进行紧急处置减小危机破坏力;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机制,启动恢复计划和措施促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三)地方政府是公共危机管理中责任的承担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虽然公共危机的管理有赖于政府、市场、社会团体等主体各自作用的发挥,但地方政府是我国法定的所在辖区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责任,公共危机的发生是对地方政府公共
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成败将直接影响民众对于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认同,也就是说,会影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二是经济责任,从公共危机暴发前的预警成本到公共危机暴发后的治理成本以及公共危机解决后的恢复成本大部分都是由公共危机所辖区域政府来承担;三是法律责任,依法是地方政府行使公共危机管理公共权力的底线,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行事,政府要对此负责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网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解了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中心地位和弱化了传统媒体掌控社会舆论导向的功能[3],社交媒体的普及使个体也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源点,而公共危机下的舆情具有频度高强化、内容碎片化、速度瞬时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一旦政府没有对危机进行及时清晰的回应,没有对舆情进行规范引导,自媒体源点就会根据自己得到的片面信息来对危机进行揣测臆想,从而在网络平台发布后迅速蔓延,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2020年1月1-11日湖北省已经发现有多个病例,并有7名医务人员感染,12-22日期间又有8名医务人员感染,但有关部门依然在1月10日向公众报告“未发现明确的人传人证据”,14日报告“不排除有限人传人”,直到1月20日钟南山院士才明确新冠肺炎“肯定有人传人的现象”。虽然国家确实规定了只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地方政府部门)来发布疫情,但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3条规定,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可以发布预警。但显然湖北省地方政府没有行使这项权力,而此时正处于春运返程高峰期,由于政府对于实情的隐瞒回应,与“人传人”的现实危机存在较大偏离,并且对于网络上关于疫情傳染的舆情没有进行规范引导,致使公众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存在错误认知,导致湖北省当地大量已经被感染的确诊病例流入各个省份,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对国家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此外地方政府舆情引导与现实危机的偏离还体现在对正确反映现实危机舆情的零容忍。在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后,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以及应对措施不到位,疫情防控初期工作出现了一些纰漏,当地民众对此也在网络平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但是正确反映现实危机的舆情却被政府以“删帖”“删文”的方式抹除,在抹除的同时对事实也不给予正面回应,试图通过信息封锁来消除负面影响,而民众由于缺乏有效信息从而根据网络上的有限信息进行猜测臆断,经过发酵导致谣言四起,使公众对于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产生了质疑,从而引发了舆情危机,使政府公信力陷入“塔西佗陷阱”。
(二)地方政府作为单一管理主体对社会力量的割裂
在实际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所辖区域公共危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管理方式往往是将非危机环境下的“垄断”式管理完全移植到危机环境下的公共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成为公共危机的单一管理主体,致使其他主体很难参与,即使参与也是完全依附于行政体系,导致其原生活力的丢失,难以发挥原有作用,最终会导致社会力量里有
活力的发挥不了,而能发挥的没有活力的割裂现状。“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行动者,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都没有解决复杂多样、不断变动的问题的知识和信息;没有一个行动者有足够的能力有效地利用所需要的工具;没有一个行为者有充分的行动潜力去单独地主导(一种特定的管理活动)”[5],此次,武汉红十字会长达半个月都没有调拨完的物资,在广受质疑后,由九州通医药集团管理后,医疗物资到货至分配只花了两个小时,侧面反映了原生社会力量参与的重要性。地方政府作为危机管理的单一主体,也意味着地方政府是危机管理的完全责任主体,“垄断”式的危机管理导致地方政府要承担整个风险,为危机兜底买单,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而地方政府并没有掌握整个社会的公共资源,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已经限制了地方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即使有充足的公共资源,而危机里各种突发性因素的存在,也会导致地方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疲于应付,致使公共资源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现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低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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