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
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条件时,要严把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关。没有参保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参保。要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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