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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津贴还能要求单位发工资吗

2021-05-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我享受生育津贴后,还可以要求单位发工资吗?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1-03-20 责任编辑: 法律人

问:我朋友几个月前生了个小孩,社保上向她支付了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她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工资,但现在其公司要求我朋友将生育津贴返还公司,理由是不能双重享受生育津贴及工资。请问,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你朋友可以要求享受生育津贴而退回工资。

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异: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产假期间工资应当扣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产假规定:正常90天,难产+15天,晚育+30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实际工作中,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

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 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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