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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与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2-05-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鲁轻行管[2011]31号

关于下发《山东省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

库与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近期,我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冷库等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为了规范我省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平白无故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政府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轻工业协会制定了《山东省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与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与冷库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轻工业 恒温库 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轻工业协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

恒温库与冷库安全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和冷库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恒温库和冷库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制造使用恒温库和冷库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的恒温库和冷库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与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管理有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食品加工制造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类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协会组织,有义务协助各级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文所列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是指从事农副产

品加工、制造而使用恒温库和冷库的下列各类企业(后简称企业):

屠宰及肉类加工 畜禽屠宰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水产品加工 水产品冷冻加工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水产饲料制造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 其他水产品加工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 豆制品制造 蛋品加工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产品、制造等食品加工

第六条 各级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和制度,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省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并结合食品加工制造企业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恒温库、冷库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九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组织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企业必须制定完备的恒温库、冷库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如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等,必须由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经企业领导核准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规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和操作方式.

第十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并做到持证上岗。

对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恒温库、冷库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地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氨用压力、氨压缩机和制冷设备上的安全阀,每年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开启一次,须重新校正。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状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应配置空气呼吸器、防毒衣、橡皮手套、木塞、管夹、柠檬酸等必须的防护用具和抢救药品,并设在便于取得的位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使用。

第三章轻工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制造企业恒温库和冷库工艺流程危

险点的控制及防范措施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恒温库和冷库的工艺流程主要危险点和要害岗位如下:

氨制冷站、恒温库、原料库和包装材料贮存库区以及水处理系统的管、堆、竖井等有害气体易于积聚的危险点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危险点和要害岗位必须进行措施到位的控制及防范,以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有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审定其要害岗位作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编制完备的工艺流程危险点生产操作和设备检修规程,同时制订危险点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要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六条 恒温库、冷库使用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条例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恒温库、冷库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其制冷系统中对液氨(氟)的使用、储存存在着火灾爆炸、中毒等危险性。对它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面布置

1、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经当地规划部部门批

准。

2、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以及排水条件。

3、肉类、水产类等加工厂的冷库应布置在该加工厂洁净区内,并应在其污染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冷库布置应与生产加工区分开布置. 5、在库区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6、变配电室所应靠近制冷机房布置.

7、制冷机房或制冷机组应靠近用冷符合最大的冷间布置,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8、恒温库、冷库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临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 00h. 9、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面颊不大于1000&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冷藏门.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所装置,并应有醒目的标识。

(二)设备设施:

1、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2、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3、制冷压缩机的系列不宜超过两种。如仅有两台制冷压缩机时,应选用同一系列。

4、对采用氨制冷系统的大、中型冷库,高压贮氨器的选用应不少于两台.

5、洗涤式油液分离器的进液口应低于冷凝器的出夜总管250mm-300mm.

6、制冷系统辅助设备中的冷冻油应通过集油器进行排放。 7、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不大于1.3m,制冷压缩机突出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两台制冷压缩机突出部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并能有抽出机器曲轴的可能,制冷机与墙壁以及非主要通道不小于0。8m。

8、设备间内的主要通道的宽度应为1。2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8m。

9、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应设止逆阀;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吸气管处应设止逆阀.

10、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应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 11、制冷压缩机应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12、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13、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应设有维持其正常液位的供液装置,不应用同一只

仪表同时进行控制和保护。

14,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15、设于室外的冷凝器、油液分离器等设备,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16、有人值守的制冷压缩机房宜设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其室内噪声声级应控制在85dB (A)一下。

17、对于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宜装设紧急泄氨器。

18、对使用氨作制冷剂的冷库制冷系统,器氨制冷剂总得充注量不应超过4000kg,具有独立氨制冷系统的相邻冷库之间的安全隔离距离应不小于30m。

19、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容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20、氨制冷机房应设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21、氟制冷机房应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气体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制冷机房内距地面0。3m处的墙上。氟制冷机房应设事故

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22、每台氨制冷机组控制台上应安装紧急停车按钮/开关。 23、制冷机房报名宜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明不应低于150LX。

24、冷冻间内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冷冻间环境条件、可快速点亮的节能型照明灯具,一般情况不应采用白炽灯具。冷冻间照明灯具显色性指数不宜低于60。

25、氨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水泵等的转动部位,均需设置安全保护罩。检修氨压缩机、辅助设备、阀门等,必须采用36伏以下电压的照明用具,潮湿地区采用12伏及以下的。

(三)消防设施

1、冷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50140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库区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室外消防栓。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对外进出口处宜设室内消火栓并并配置开花水枪。

3,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

4、大型冷库和高层冷库设计温度高于O℃,且其中一个防火

分区建设面积大于1500㎡,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氨压缩机房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类型的灯具,照明线路宜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钢管明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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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氨压缩机房宜设置应急照明,可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防爆类型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大于30min。

7、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8、氨槽车与充氨站的联接,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或耐压30公斤力/厘米以上的橡胶管,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制冷系统中的充氨量数据须专门记录。

(四)采暖通风

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取暖。

2、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16℃. 3、制冷机房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4、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5、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 m3 / ( 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

处或屋顶。

第十八条 恒温库、冷库仓库货架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仓库内永久通道及出入口应有清晰、显著的标示。 2、货架之间的叉车通道是否在地板上着色,且至少为叉车长度(包括叉铲)的1.35倍,叉车在操作过程中,不应碰撞周围的货架.

3、货架暴露在转角处的支架,应有金属杆锚定于地下,以防叉车碰撞到货架.

4、货架的每层重量不应超过货架设计的最大承载。 5、货架顶部与天花板(屋顶)之间、货架顶部与在天花板垂直下方的灯(喷淋头)之间距离应不小于0.5m。

6、货架应做到高层放轻货、底层放重货的原则.

7、当工作在地面2米以上的离地平台时,应使用了防坠落保护装置.

8、货架托盘应尽量避免阳光暴晒,防止老化。

9、未经仓库管理人员许可,不准私自改装、拆卸货架及附属螺栓配件。

10、每3个月应对货架的外观、地脚、安全销及承重梁变形程度进行全面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章 监替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轻工业食品加工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轻工业食品加工制造企业的恒温库和冷库等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轻工业食品加工制造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轻工业食品加工制造行业恒温库、冷库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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